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2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爱德森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二龙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85204028J。
法定代表人:黎再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广,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069142058F。
法定代表人:孙洪亮,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6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涉案纠纷,经本院审理并主持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因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高 婷
人民陪审员  朱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