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20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朝阳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冻结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0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经营管理站送达了(2020)冀02执保16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经管站协助冻结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2020年9月10日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中上级财政拨付的两笔涉农专项资金53983.1元的冻结。(其中包括天然气管道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074元、政府回购农户劣质煤补偿款36909.1元,共计53983.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经营管理站代管的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资金53983.1元的冻结。(具体指天然气管道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074元、政府回购农户劣质煤补偿款36909.1元,共计53983.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