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三村村民委员会、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20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三村委会与被申请人金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冻结王三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王兰庄镇经营管理站送达了(2020)冀02执保15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经管站协助冻结王三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2020年8月28日王三村委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扶贫款、××防控资金、一事一议工程尾款、散煤回购款80096.5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三村委会提供了王兰庄镇政府和王兰庄镇经管站的书面证明,证实了王三村委会要求解除冻结的80096.5元中,包括相关企业帮扶贫困户资金8000元、红十字会拨付的防控新冠病毒资金40000元、区财政拨付的一事一议工程尾款(3%质保金)7485元、区财政拨付的各户散煤回购款24611.5元。其中扶贫款、散煤回购款和一事一议工程尾款虽然记载于王三村委会名下,但扶贫款和散煤回购款应归属于相应的农户,一事一议工程尾款(3%质保金)应归属于相应施工人,故该三项资金冻结有误,应当解除。红十字会拨付的资金用于新冠病毒防控期间村委会设卡检查、村内消毒、卫生清理等支出,该款项应为抗疫专项资金,应解除冻结。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三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经营管理站代管的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资金80096.5元的冻结(详单附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怀刚
书记员  闫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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