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朝阳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