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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朝阳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朝阳**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