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颜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新城曹妃甸科技创新产业园C2实训楼4层003。
法定代表人:**开,经理。
被告:**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朝阳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聚颜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常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