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7民初5295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计3244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