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319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599号时代数码港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地保定市天鹅西路116号茗畅园商办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80962766U。

法定代表人:崔新东。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公司)与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融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安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安泰科技公司与四创融兴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四创融兴公司返还货款6188982元;3、四创融兴公司支付违约金6837425元(按合合同总额年息24%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以6837425元为基数,违约金为978348.0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25万元由四创融兴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7日,安泰科技公司与四创融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CG19050K0949,合同约定安泰科技公司向四创融兴公司采购中共涞源县委政法委2018年“雪亮工程”2019-ZN1-015项目及涞源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2019-ZNH-015项目产品,合同价款为6188982元。合同还约定,四创融兴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货送到指定位置,四创融兴公司逾期供货及逾期开具发票,则按合同总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周内仍不供货,安泰科技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四创融兴公司违约责任,因四创融兴公司违约造成安泰科技公司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四创融兴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2019年6月17日安泰科技公司支付了6188982元货款,但四创融兴公司未按期发货,鉴此,2019年10月28日向四创融兴公司发《合同解除函》解除两份《采购合同》。四创融兴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四创融兴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权约定为格式条款,未与四创融兴公司协商,该约定无效;本案被告四创融兴公司的住所地为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创融兴公司与安泰科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安泰科技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泰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四创融兴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正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婷婷

书记员谢文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