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31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1/10)。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英,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申请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116号茗畅园商办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8096276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578.3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68204128020210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2578.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83元,由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