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茗畅园商办楼**div>
法定代表人崔新乐。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306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118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在建设银行账户1305********及保定银行天鹅路支行账户1306********有大额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冀F5××**车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情况。
6、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委托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
7、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冀F5××**车辆(首封、期限二年),该车辆未实际扣押。
9、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于2020年6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0、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1305********存款78686.26元;扣划在保定银行天鹅路支行账户1306********存款287331.13元。上述款项支付本案受理费11826及执行费10706元后,剩余343485.3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到2020年12月7日,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487164.6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保定四创融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18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