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676977904。
法定代表人:胡俊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华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6950658R。
法定代表人:华建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2020)鄂1125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谈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