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1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676977904。
法定代表人:胡俊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文书、代领执行款等。
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76496931Q。
法定代表人:王心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7648172R。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3067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39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以1812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对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5389.00元,申请执行费336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二、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提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98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62114.22元,被执行人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98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0287.00元。上述款项合计82401.22元本院已扣划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税务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虽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但所登记的不动产均已抵押,且该不动产价值过大,故该财产本案不宜处置。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千年缘酒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