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76977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兴隆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343685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黄冈中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给付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558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到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委托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
5、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闵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