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69779-0,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84316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红崖天书典藏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5099-6,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红崖天书典藏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5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