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48号
原告:张卫荣,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轩,男,198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专员。
第三人:卜长宝,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军,北京博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卫荣与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卜长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卫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卫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卫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