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卫荣与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48号
原告:张卫荣,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轩,男,198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专员。
第三人:卜长宝,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军,北京博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卫荣与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卜长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卫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卫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卫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