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38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王翀。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贾斯棋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