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918号之一
申请人***中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凡河站村。
法定代表人宋雅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10*****0125-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3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柴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