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民初2499号
原告:***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苏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凡河站。
法定代表人:王晓参,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分别签署了《光缆入地工程施工合同》与《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两项工程均已完工且经竣工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07641.8元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7641.8元,并给付逾期支付补偿金15404.29元。
被告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如调解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77号)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应当将本案移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岭业乔龙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员 鞠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