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263-2号
原告:廊坊富盛源重型锻轧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文安新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穆铎。
原告廊坊富盛源重型锻轧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富盛源重型锻轧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富盛源重型锻轧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4898元,由原告廊坊富盛源重型锻轧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