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与师红霞、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民终3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田军军,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红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穆铎,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红霞、被上诉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于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