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6587号之二
原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
经营者:穆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权,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福义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超,总经理。
原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计4655元,由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继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