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857号
申请人: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邹毓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权,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长兴路2058。
法定代表人:宋光辉。
申请人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椿洋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