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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余小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余小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446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法定代表人:楼文新。
委托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健威。
被告:余小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锦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余小建、***、***、**、***、***、浙江锦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