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

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与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013号之一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388号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