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4509号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元,由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