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624号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书记员 金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