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4509号
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元,由原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歆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