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马信东、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98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聪聪,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保全人: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398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存款17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的未结工程款170000元的冻结。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王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红波

审 判 员 张 雪

审 判 员 许晓非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滕洪喜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