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瑞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2民初492号之二
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街东三与东四之间。
法定代表人:张永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瑞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水利小区。
法定代表人:丁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是的东安区。
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瑞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牡丹***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有梅
人民陪审员  闫桂英
人民陪审员  张洪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