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与某某、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3民初435号之二
原告: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西二路。
投资人:孟凡荣,1963年11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9年8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聪聪,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与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1月28日,原告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桥北高低压配电设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吕彦君
审 判 员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