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协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4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兴法律律师所,住方正县。
被告:吉林协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16155550,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哇谷大街**超达磐谷国际港****。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经理。
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1105049C,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宋彬,职务:经理。
被告:铁岭丰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2MA0YGAMJ80,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蕊,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协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丰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董炯光
审判员  唐东荣
审判员  左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