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97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聪聪,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397号之二民事裁定,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支行);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司牡丹江×公司的未结工程款650000元的冻结。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辉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开户行:×分行)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王辉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开户行:×分行);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存款650000元(账号:×,开户行:×支行)的冻结。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田喜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