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97号之四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聪聪,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1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侯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志,男,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3元,减半收取计50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田喜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