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特4号
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110580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将三门龙母山风电场110KV升压站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雇佣被申请人***从事钢筋工工作。被申请人***无论在工伤认定还是在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过程中均隐瞒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仲裁庭对本案的认定。2017年3月3日申请人出具的证明仅能说明***系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并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二、三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7)第37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1、依法撤销三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7)第37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未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8日,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7)第377号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422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45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3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39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97.5元,各项费用共计51719.03元,此款由被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三劳人仲案字(2017)第377号仲裁裁决。理由是被申请人隐瞒了与***之间的雇佣关系,三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适用法律,导致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的是三劳人仲案字(2017)5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以可能适用于他案的理由要求撤销本案裁决,其申请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庞威
审判员*翔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