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19号
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综合保税区。
申请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辽0115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偿还申请人本金50万元,于2023年6月15日偿还申请人本金150万元,剩余本金、鉴定费及利息(利息依据(2021)辽0115民初7069号判决书计算方式计算,在分批偿还本金后,利息相应扣除)于2023年8月15日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37612元,保全费5000元随上款一并给付申请人,执行费46342元由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如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则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执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