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许君、***、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4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国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许君、***、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