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寇剑成,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
被告: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清水镇锦红村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17683426814。
法定代表人:国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盘锦众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