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180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