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13100号
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睿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5737218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睿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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