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6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26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844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107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案款专户交纳了7844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2.33元,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4日将案款7844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转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费107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至此,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伯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陕0926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6执5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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