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1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二街9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21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