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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学院、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台师范学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中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000428202623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蓬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琼台师范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5日向上诉人琼台师范学院电子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31675.10元。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电话联系琼台师范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确认琼台师范学院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经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未查询到琼台师范学院名下有上诉费交费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诉讼义务。上诉人琼台师范学院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琼台师范学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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