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街道**社区林场路山水居对面自建散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8065249Q。
负责人:周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9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也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仅系一般合同关系。本案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由其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阜阳市颍州区九里小学工程项目而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想
审判员 李淑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