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015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变更起诉状的第一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元货款,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后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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