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康晨一品公寓13楼。
法定代表人:朱玉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710号东方尚都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573.2元,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将剩余执行款1523.2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发放。本案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