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202执恢289之三
本院在恢复执行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颐和名邸1-4-1502号、14-2-801号、15-1-301号、15-2-1301号、15-2-1302号、16-3-1302号、17-1-902号七套房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经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异议诉讼一审和二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立即停止对该七套房屋的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贺兰山南路西、朝阳西街南石国用(2010)第60176号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被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以及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但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彭 磊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