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26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3905元、违约金30518元(以质保金439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仲裁费312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63元,以上共计7860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6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元。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下剩执行款×××元,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于2021年5月底付×××元,下剩×××元在10月底之前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执3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牟 锦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