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689号
原告: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现原告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