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海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艺天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的公司2015年3月10日《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决议)不是本人签名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但是,被申请人在一审中隐瞒了重要证据,致使一审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故此,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首先,被申请人在诉状中称2012年4月26日成为公司的股东,2015年3月10日,股东决议本人未签字,并经司法鉴定确认。在诉讼中,其仅仅提交了2015年3月10日的公司决议文件,但是隐瞒了2012年4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而2012年4月26日的决议上的签字与2015年3月10日股东决议的签字系同一个人所为。既然被申请人自认2012年4月26日签字是自己的行为,而否认2015年3月10日签字,事实上前后矛盾,作为善意的再审申请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是其本人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行为。其次,作为工商审查部门,职责是形式审查,但是,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业务流程时,工商部门需要核对签字笔体前后一致性,并当场核验身份证原件,该案件涉及的业务办理中,需要当场核对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的,留存复印件。综上,被申请人在原审法院中隐瞒重要证据,致使原审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故此,再审申请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
**提交书面辩称,一、涉案2015年3月10日股东决议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2015年3月10日,再审申请人在未通知被申请人**参会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作出涉案股东决议,将被申请人的占有公司20%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在了解该情况后,即向法院提起了涉案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琼公平鉴[2018]**字第369号鉴定意见,认为股东决议中的“**”签名不是**所写。再审申请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作出了股东决议中的“**”签名不是**所写,致使被申请人退股股东会。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被申请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违法行为,股东决议应属无效决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众所周知,人的书写习惯,随着时间而变化,人在不同的时期书写习惯不同。鉴定机构在进行笔迹鉴定的时候一般要求提交被鉴定笔迹书写人同一时期的书写文书作为样本,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涉及本案,在一审鉴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同一时期的书写的文件作为鉴定样本,是符合鉴定规则的。再审申请人所提涉案股东决议与2012年4月26日的股东决议系同一人所签,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签字并非属于难模仿的签字,且**所签订的2012年4月26日的股东决议由再审申请人进行保存。再审申请人为了工商审查部门的形式审查,有可能也有条件对被申请人**的签字进行模仿,以达到自己虚构事实,变更股东的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先通过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后又按再审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向该公司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传票等案件相关材料,通知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拒收后,原审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送达原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在上诉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现再审申请人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其的再审申请。
另查,艺天公司在申请再审时,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北京艺科天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