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某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2560号
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3861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3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304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0月6日为164713元;以6630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为42434元;以563044元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3月13日为1106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3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304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以6630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563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6年2月5日,被告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销售产品欠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欠款金额为713044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如果到期未付,按月息1.5%计算。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10月6日支付5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10万元,余款563044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63044元及违约金(以71304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以6630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563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8元,减半收取63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