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297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超越审查权限。一审法院认为“应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对该主题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被上诉人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提交的《往来对账欠款单》内明确记载了债务人信息“***(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对这一明确记载采取了忽略对待,未完整的评价案卷材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021)云0111民初4074号案件的原告人为**炯、被告人为***,案涉证据《欠款单》与本案上诉人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致的。根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这一查明事实,被上诉人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然的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裁定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故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58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依法裁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证实被起诉人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路××号××大厦××幢写字楼9楼3区,系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5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亚 娟